民間救護車行車行車安全要有保障

民間救護車行車行車安全要有保障

政府於相關法律明文規定保險為使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所致傷害或死亡之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近日本會會員公司反應,各家保險業者聯合拒保民間救護車保險,造成救護車業者營運風險之不確定性及對事故保險理賠權益,保險公司應以民眾安全為考量,按醫療和照護機構委託救護車設置機關構載送傷病患應與受託人負連帶責任。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6條訂有明文民間救護車屬救護車營業機構,受上揭條文約束。為健全醫療及救護體系,保險扮演舉足輕重的地位,為免除糾結紛爭,從而,應強化保險以資因應。本會依全國會員權益陳請   委員審視當前民間救護車司之保險困境,協助救護車業者爭取優質的保險條件,務使轉診勤務醫護人員以及病患家屬更加安全及完善。